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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盗窃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648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4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村委会****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3时许,被告人石某某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小区**栋**座楼下,盗窃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银灰色雅迪牌电动车。同日,被告人石某某被抓获归案,民警在其居住的**镇**社区**村**巷**号起获被盗电动车。破案后,被盗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2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检  察  官梁允欢

                              检察官助理郁梦茜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现被羁押在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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