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岱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21988********,汉族,小学,捕鱼,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村**号,住浙江省岱山县**镇浙岱渔**。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2日被岱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9年7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5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23时,被告人石某某采用溜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罗某某位于岱山县**镇**村**号的家中,窃取罗某某放在家中沙发上及鞋柜快递盒内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300元。
2020年10月4日,民警在岱山县**镇**渔港浙岱渔**号船上抓获被告人石某某并现场传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情况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因故意犯罪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卓俊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在岱山县看守所。
2.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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