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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临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住桂林市秀峰区**村**房。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被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被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被临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被临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临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20年7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5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 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临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日4时许,被告人石某某从桂林市秀峰区**村搭乘出租车到临桂区**路下车后,在临桂区**路**号***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旁巷子内,看见失主龙某某的一辆黑色台铃牌小龟式电动车停放在该处,被告人石某某将该电动车的大锁扯开后,用钥匙将电动车的前盖撬开后接线将电动车盗走,后被告人石某某将盗窃所得的电动车卖掉,得赃款人民币500元。经桂林市临桂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台铃牌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15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失主)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石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唐文华

2020年10月27日

附: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临桂区看守所;

2、随文移送公安案卷贰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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