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一部刑诉〔2020〕Z167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性,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02002********,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24日凌晨,被告人石某某伙同阿某某、苦某某、贾某某、史某某、尼某某(均另案处理)窜至惠州市惠阳区**辖区以撬门方式进入多间店铺实施盗窃。具体如下:
1、在惠阳区**镇**村**路口**便利店盗窃了被害人胡某某两部华为手机(一部为华为nova 5i pro 8+128g手机,鉴定价格为1247.86元人民币、另一部华为手机具体型号不详,无法认定)、40多包香烟(被害人陈述为67包香烟,案发后缴获34包香烟,鉴定价格为1444.97元人民币)及1000多元人民币(被害人陈述现金3000元人民币);
2、在惠阳区**镇**路**街**号**大排档盗窃了被害人张某某华为手机(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466.23元)及现金200多元人民币(被害人陈述现金700元人民币);
3、在惠阳区**镇一奶茶店盗窃了被害人苏某某现金200多元人民币(被害人陈述现金400元人民币);
4、在惠阳区**中学旁综合大楼**号商铺为**店盗窃了被害人现金(被害人称被盗750元);
5、在惠阳区**镇**村**商行盗窃了被害人叶某某红牛(7瓶)、冰红茶、绿茶等饮料。
案发后,缴获被害人被盗的部分财物及现金,现已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石某某自愿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杏强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害人已表明不提出民事诉讼,本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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