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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675号 

被告人石某,男,198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8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单元****号,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号。2003年9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12时许,被告人石某某窜至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海滨城三楼“心动动漫”,将被害人王某某因玩投篮游戏,放置于旁边凳子上的一部红色VIVO牌Y83A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的红色VIVO牌Y83A手机价值人民币 308元。

2020年7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再次窜至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海滨城三楼“心动动漫”,将正在玩投篮游戏的被害人郑某某的一部黑色苹果8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的黑色苹果8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 1148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鸣

检察官助理:于婧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 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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