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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盗窃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889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5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乡**村委**村**号。被告人石某某因犯抢夺罪,于2006年8月3日被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07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7日被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7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5日被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20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石某某于2020年07月07日18时36分许,在本市五华区**街***路1号****酒店迎宾处,将被害人汪某某放置在玻璃台面上的一部步步高牌OPPOA7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70元)盗走,后携脏逃离现场,销赃挥霍。2020年7月27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石某某在本市五华区**街***号门口将被害人陈某某放置于车辆驾驶位上的一部蓝色vivo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00元)盗走,后携赃逃离现场,销赃挥霍。2020年8月5日,被告人石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汪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267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饶建勇

检察官助理:陈立昌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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