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6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村,住户籍地,务农。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至2020年3月9日期间,被告人石某某擅自改动自家天然气管道,绕过天然气计量表,直接将燃气管道接通到天然气壁挂炉,盗窃使用天然气1198.72立方米,价值3212.57元。后石某某主动赔偿损失,并取得了石家庄华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照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天然气客户登记单、谅解书、户籍证明信;2.证人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宇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石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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