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2811975********,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现住湖南省洪江市**镇**路**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20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洪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5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石某某窜至洪江市安江镇境内,先后实施盗窃废旧槽钢、电瓶作案三起,其中二起既遂、一起未遂。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20年3月5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石某某驾驶其蓝色电动三轮车窜至被害人蒋某某经营的金洲砂石厂处,趁砂石厂无人看守,将砂石厂办公楼前重约70斤废旧槽钢用电动三轮车运走,以56元的价格卖给一个流动收废品的人。
二、2020年4月20日14时许,石某某驾驶其电动三轮车窜至洪江市安江镇教师新村廉租房处,趁无人之机,采取硬扯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的一红色电动三轮车上的电瓶盗走,以32元的价格卖给安江镇果品公司附近一废品收购店;
三、2020年5月20日4时许,石某某驾驶其电动三轮车窜至洪江市安江镇两路口往洪江区方向168汽车养护中心旁空地,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此的三根废旧槽钢装上电动三轮车欲逃离时,被被害人发现并当场抓获。
经洪江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犯罪嫌疑人石某某所盗废铁槽钢价值共计183元。
2020年5月20日,洪江市公安局民警在安江镇往两路口往洪江区方向1.5公里处的马路边将石某某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指认笔录等书证;2、被害人蒋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陈述;3.证人向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石某某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石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石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对此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铭
检察官助理:黄方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在洪江市看守所;
2.检察卷壹册和公安侦查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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