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石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674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321982********,水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贵州省榕江县**乡**村*组。2006年8月29日因盗窃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4曰; 2010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3年11月6日犯抢劫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7月18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26日因盗窃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日。因本案于2020年6月1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020年3月至6月,被告人石某某分别窜至本市**街道**村***副食店、**村***烟酒店共实施盗窃20次,其中2次未窃得财物即被发现,共计窃得价值人民币765元的啤酒22箱。具体如下:

1.2018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石某某窜至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副食店,窃得堆放在店门口的价值人民币80元的雪花啤酒2箱;

2.2020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石某某窜至***副食店实施盗窃15次,共计窃得堆放在店门口的价值人民币608元的啤酒18箱。同年5月底,被告人石某某再次窜至上述地点,在盗窃啤酒时被王某某发现,遂离开现场;

3.同年6月5日、6月6日,被告人石某某分别窜至被害人陈某某经营的***烟酒店,共计窃得堆放在店门口的价值人民币77元的雪花啤酒2箱。同年6月7日晚,被告人石某某再次窜至上述地点,在盗窃啤酒时被陈某某当场抓获。

案发后,20箱空啤酒瓶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及视频资料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对被告人石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5.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