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刑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41977********,汉族,群众,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宜章县**镇江**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日被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石某某多次在宜章县城区内盗窃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921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8日2时许,被告人石某某窜至宜章县玉溪镇宜兴路的“南方水电”店内,将被害人谭某某放在收银台抽屉和桌面挎包里的人民币1100元盗走。
2.2019年7月15日2时许,被告人石某某窜至宜章县玉溪镇宜兴路的“乐水合作社”店内,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收银台抽屉里的人民币200元盗走。
3.2019年8月26日2时许,被告人石某某窜至宜章县**镇**路老城关法庭门口时,发现被害人邓某某停放在此的汽车车窗未关,遂将其放在车内的两条和天下香烟和一条软蓝芙蓉王香烟盗走。经鉴定,被盗的两条和天下香烟(硬装)价值人民币1800元,被盗的软蓝芙蓉王香烟价值人民币530元。
4.2020年3月9日4时许,被告人石某某窜至宜章县**镇南京**开发区**路的爱心幼儿园门口时,发现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此的汽车车门未锁,遂将其放在后备箱的挎包内的人民币5580元盗走。
被告人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扣押了其持有的人民币56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现场勘验、指认笔录;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石某某一年以上一年四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英明
检察官助理:曾婷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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