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02********101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新街**号**户。无业人员。曾因吸毒和盗窃,2010年、2015年、2017年、2018年先后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强制戒毒;因犯盗窃罪、抢劫罪,1996年、2012年、2017年、2018年,先后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三年零六个月、单处罚金二千元、五千元,2014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1日,因**盗窃罪,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年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7日该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石某某为吸毒人员,2019年4月24日15时许,石某某在经过衡阳市珠晖区**排**号,被害人许某某家门口时,趁许某某家中无人之际,从门外捡来马钉撬开许房门,并从屋内找来菜刀插入门缝,进入许家卧室,再将屋内的柜子用菜刀撬开后,盗得现金人民币470元。
当时下午17时许,许某某发现家中被盗,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人员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并提取了一瓶喝剩下的饮料。经公安机关对饮料瓶上的DNA进行比对,发现为石某某遗留。2019年8月16日,石某某因吸毒被公安人员抓获,经公安机关对其盗窃事实进行调查,石某某交代了事实经过,所盗现金均已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前科证明资料等书证;2、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3、鉴定意见;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石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建平
2020年2月21日
附:1、被告人石某某现在衡阳市公安监管医院候审;
2、移送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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