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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镇**村*组**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2年10月17日被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2月27日被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于2007年8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蔡家关长坡47号向大大内衣店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罗某某放在店内收银台正在充电的一部红色VIVO牌X27型手机盗走。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窃手机价值人民币1800元。

2019年10月16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石某某窜至贵阳市云岩区蔡家关新村巷一卖酒门面内,将被害人王某某的一部华为牌荣耀畅玩7A型手机盗走。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窃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罗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罗某某损失,取得被害人罗某某谅解。被盗华为牌荣耀畅玩7A型手机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华为牌荣耀畅玩7A型手机一部;

2.书证: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和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被告人石某某现场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石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被告人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婷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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