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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81985********,哈尼族,云南省元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元阳县**乡**村委**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4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石某某进入蒙自市土官村288号,将何某某停放在院子内大门口处的一辆灰色晶邦牌两轮电动车(车牌号:云******,车架号:140520121826582,电机号:180904370)盗走。经蒙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00元。

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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