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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二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81966****2711,汉族,文盲,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耿棚镇**村**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颍上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5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2日8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在颍上县**乡**街“好又多”超市对面,扒窃汪某某放在三轮车座位上的oppo手机和夹在手机后壳的175元现金。

同年7月24日7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在颍上县**乡街道,发现宋某乙放在电瓶三轮车座位下的现金,便趁宋某乙理发之际,将其三轮车座位下挂锁掰断,盗走现金21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宋某甲、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宋某乙、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扒窃他人财物一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晓东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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