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71989********,汉族,小学文化,在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地区德江县**街道**村**号。2013年11月27日因犯抢夺罪被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3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3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石某某谎称自己没有银行卡要借用被害人罗某某的农商银行卡来接收其朋友汇款,被害人罗某某因不懂柜员机操作,将自己银行卡借给被告人石某某并告知密码让其操作查看朋友汇款情况。期间,被告人石某某借机支开站在柜员机旁边的被害人罗某某,随即利用准备好的一张农商银行卡将罗某某的银行卡调换后交给被害人罗某某。次日12时许,被告人石某某持调换到手的罗某某银行卡到佛山农商行白坭岗头支行柜员机分三次取走卡内钱款共计人民币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3.书证;4.视听资料。
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钱款人民币9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邝达恩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据清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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