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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临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2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桂林市临桂区**乡**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本院发现被告人石某某还有其他犯罪事实需移送审查起诉,并要求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补充移送起诉,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补充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2019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石某某在桂林市临桂区路边看见有卖无证、黑车的小卡片,其就打电话问对方(身份无法核实)咨询是否有车卖,后对方说有车卖,被告人石某某就到**县找到三名男子(身份无法核实)看车,其看中了失主赵某某被盗的一辆黑色本田思威CR-V小型越野车(2017年7月26日,失主赵某某报案称:2017年7月26日凌晨1点半左右,其在桂林市临桂区**路**居门口被盗一辆车牌号为桂C****0的黑色东风本田思威牌小型越野车)。被告人石某某明知该车来历不明,对方无法提供任何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仍将8000元现金交给对方购买该车,之后对方还拿了三幅假车牌给其选一副装上去(号牌为桂C****1),被告人石某某还以50元一张的价格购买了保险标志和检验标志贴到该车上,后该车一直由被告人石某某所驾驶。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石某某被抓获后,该车被依法扣押。经桂林市临桂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黑色本田思威牌小型越野车价值人民币70000-90000元。

二、诈骗

2020年5月底至6月中旬期间,被告人石某某先后以帮被害人停车、暂时借车为由,趁机将被害人的车辆开走逃离现场,并将车辆藏匿于地形比较偏僻的地方,伺机再将车开走。

2020年5月31日11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在桂林市临桂区**镇**景区看见被害人毛某某开着一辆银灰色的哈弗牌M6汽车(车牌号为桂C****1)进入景区内,被告人石某某自称是该景区的工作人员,并谎称其是代驾司机可以帮被害人开车,同时还谎称如果下雨涨水车子开出不来,其可以帮被害人将车开出来停在景区门口的停车场,其将车钥匙放在停车场旁的门卫室。后被告人石某某编造了一个电话号码留给被害人毛某某,被害人毛某某就将车辆交给了被告人石某某,后被告人石某某将该车开到临桂区**镇**村内,将车藏匿于房子中间的小巷子内,并将车牌对折遮挡住。当日15时许,被害人毛某某发现车辆被盗后打电话报警,后通过车上的GPS定位在**镇的**村找到该车。被告人石某某发现车辆不在以后随即将车钥匙丢弃。经临桂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哈弗牌小汽车价值人民币67150元。

2020年6月7日22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在临桂区**路**菜市对面看见被害人唐某某开着一辆蓝色的汉腾牌X5网约车(车牌号为桂C****2)停在路边,被告人石某某叫被害人唐某某开车送其到临桂区**镇**村,到了**村村口以后,被告人石某某以需要被害人的车去拉点东西为由,叫被害人把车子给其开,让被害人在路边等十分钟。后被告人石某某将被害人唐某某的车开进村子,进村后马上从另外一条路逃离现场,后将车藏匿于临桂区**镇**路口一偏僻的地方,停好车后又把前后车牌折叠起来,然后离开现场。后被告人石某某去到停车的位置就发现车子不见了,其又把钥匙丢弃。经临桂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汉腾牌小汽车价值人民币73287元。

2020年6月17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再次窜至桂林市**区**站**广场路口处找到一辆网约车,后被害人莫某某开着一辆白色的北京牌汽车(车牌为桂C****8)搭乘被告人石某某到临桂区**镇**村。到了临桂区**镇**村村口以后,被告人石某某又以需要被害人的车去拉点东西为由,让被害人把车子借给其开进去拉东西,并让被害人在路边等十几分钟。被害人莫某某把车子交给后石某某以后,被告人石某某将开进村子后马上从另外一条路逃离现场,后将车藏匿于**区**镇**路口一偏僻的地方。同年6月19日早上9点钟左右,被告人石某某将车开到**镇**村**饭店附近停放,后其发现车子不见了以后又把钥匙丢弃在附近。经临桂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白色北京牌小车价值人民币40000-48000元。

综上,涉案的上述三辆汽车共价值人民币180437元,涉案的汽车均已被找到并已发还给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失主)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明知车辆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龙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五看守所。

2、随文移送公安侦查案卷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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