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20〕1645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4196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现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镇**村。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9月18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石某某来到开封县(现祥符区,下同。)**镇**“**鞋”门口,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朱某某放在其电动车上的一部VIVOX6手机盗走。经开封市祥符区价格认证中心价值认证:被盗手机价值200 元。
2020年8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石某某来到开封县**镇**润超市门口,将被害人林某某放在其电动三轮车上的一部VIV0 Y55手机盗走。被被害人林某某发现后,已将被盗手机归还被害人。经开封市祥符区价格认证中心价值认证:被盗手机价值320元。
2019年夏季的一天,被告人石某某来到开封市**旧货市场附近,发现一辆未上锁的蓝色“hellobike”标识两轮共享单车,石某某为占为己有,将该车骑回开封县**镇**村住处自用;后被告人王某某又在相同的地点,盗窃未上锁的蓝色“hellobike”标识两轮共享单车一辆。后被盗两辆共享单车被工作人员收回。经开封市祥符区价格认证中心价值认证:被盗单车价值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书证证实了案件相关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苏某某证实案件相关事实;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朱某某的陈述,证实了财物被盗的经过;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石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5.鉴定意见:价格认证证实了被盗财物的价值。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涛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石建现被羁押于开封市祥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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