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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村**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洪县**乡**居民委员会**组**号)。被告人石某某曾因赌博,于2011年3月3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罚款人民币2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后因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实施入室盗窃行为,同年6月12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2日凌晨,被告人石某某在本市雨花台区**广场**幢**室门口走廊,盗走被害人黄某某晾晒的女式黄色裙子1条、女士白色裙子1条、女士粉色睡衣1套。

2.2019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人石某某在本市雨花台区**广场**幢**室门口走廊,盗走被害人陈某某晾晒的女式黑色中裙套装1套。

3.2020年12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石某某在本市雨花台区**广场**幢**室门口走廊,盗走被害人刘某某晾晒的女式米色高跟鞋2双。

4.2020年1月5日凌晨,被告人石某某在本市雨花台区**广场**幢**室门口走廊,盗走被害人刘某某晾晒的女式米色皮毛大衣1件、女式米色呢子大衣1件、女式红色连衣裙1件。

5.2020年1月6日凌晨,被告人石某某在本市雨花台区**广场**幢**室门口走廊,盗走被害人张某某晾晒的女式内裤3条。

6.2020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石某某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居住的本市雨花台区**广场**幢**室,盗走被害人王某某的女式单肩包1个(内有其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行李箱1个(内有其女性衣物若干)。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石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石某某已退赔五被害人全部损失,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石某某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陈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搜查、扣押、辨认等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中一次系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迪 

检察官助理:贾洋洋

   2020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被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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