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公刑诉〔2018〕163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5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村**巷**号,无业。因涉嫌盗窃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决定,于2017年7月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决定,于2017年 7月1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决定,于2018年3月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018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5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3日22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在石家庄市新华区泰华街夜市卖化妆品摊位的柜台上盗窃张某某苹果6S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76元。被盗手机已依法扣押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宝莉
2018年5月31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处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村**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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