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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957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2196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辉县**村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被告人石某某于1991年1月因犯抢劫罪被河南省辉县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于2000 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2008年6月21日因盗窃被处以行政拘留,2014年6月4日因扰乱公共交通秩序被处以行政拘留,2015年12月1日、2016年7月23日、2016年10月21日、2018年12月23日因盗窃分别被处以行政拘留。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东方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在光明区**市场**旅馆楼下拐角处盗窃被害人赵某某废纸箱50斤,销赃获利。嫌疑人已因本次盗窃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3日。

2、2019年7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在光明区**街道**路**桥下,盗窃被害人刘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部喜德盛牌山地自行车。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450元。

3、2019年7月19日10时25分许,被告人石某某在光明区**街道**花园南区小区外停车棚处,盗窃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部喜德盛牌山地自行车,销赃获利。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260元。

4、2019年7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在宝安区**街道**沃尔玛停车场后门处,盗窃被害人田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部喜德盛牌山地自行车,销赃获利。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710元。

5、2019年7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石某某窜在宝安区**街道**村**巷**号楼门口处,盗窃被害人刘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部喜德盛牌山地自行车,销赃获利。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680元。

6、2019年8月31日左右,被告人石某某在宝安区**街道**园大门口处,盗窃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云霄牌自行车。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580元。案发后赃物被缴获。

7、2019年9月4日12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在宝安区**街道**幼儿园后门口处,盗窃被害人胡某某停放于此处的一部amin牌山地自行车。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560元。案发后赃物被缴获。

8、2019年9月4日18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在宝安区**街道**公交站附近,盗窃他人一辆喜德盛牌旭日500自行车。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430元,案发后赃物被缴获。

此外,案发后在被告人石某某住处缴获另缴获两辆自行车,分别为喜得盛牌旭日500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沃踏牌炎山自行车价值人民币570元。

以上被盗车辆共计价值人民币80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五辆自行车,作案工具:剪线钳1把,蓝灰色帽子1顶;2.书证:受案登记表2份,立案决定书2份,受案回执,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被告人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6份,执行回执,被害人四人被盗自行车的四张发票,田某某、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被盗案的视频截图,被告人在其他发案发时段的三张视频截图,被害人罗某某网购记录,情况说明,派出所通告,罪犯档案资料;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某、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胡某某、罗某某、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经鉴定被害人田某某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710元,被害人王某某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260元,被害人刘某甲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450元,被害人刘某乙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680元,被害人胡某某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560元,被害人罗某某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580元,喜得盛牌旭日500自行车价值人民币430元,喜得盛牌传奇500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沃踏牌炎山自行车价值人民币570元;6.搜查、扣押、辨认、勘验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辨认笔录,被盗案发现场勘验检查形成的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7.视听资料:田某某被盗案、王某某被盗案、刘某甲被盗案、刘某乙被盗案、胡某某被盗案现场监控录像光盘6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被告人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罚认罪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建议对被告人石某某判处十一个月至一年五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霞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被告人将田某某、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四人被盗自行车销赃,赃款已挥霍。胡某某、罗某某被盗自行车已发还被害人。缴获的其余3辆自行车因未找到被害人,暂扣于侦查机关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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