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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二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老河口市**栋**单元**号被告人石某某于2019年1月18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2月26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本院对其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8日3时许,被告人石某某本市口区**路**里**楼**号“煎饼王子”店内,盗窃人民币95元、验钞手电筒一个、老虎钳一把,后被保安当场发现后未得逞。

2019年12月23日7时许,被告人石某某本市口区**路**号机位,趁被害人邵某某不备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白色OPPO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39元。后被告人石某某将该手机销赃得款人民币50元,赃款已挥霍。

2019年12月26日6时30分许,被告人石某某本市汉阳区**街**号机位,趁被害人刘某某不备之机,将其放在电脑上方风箱上充电的一部玫瑰金色苹果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10元。后被告人石某某将该手机销赃得款人民币160元,赃款已部分挥霍。

接被害人邵某某刘某某的报案后,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将被告人石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刑事技术照片;2.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材料等;3.被害人周某某邵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搜查笔录、扣押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讯问被告人石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丁立

察官助理  龙飞

2020年5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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