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通检刑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301999********,侗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村**组,现住通道侗族自治县**镇**市场。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29日经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办理。本院于2020年3月9日退回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4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石某某为方便自己上下班骑行多次盗窃他人车辆,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11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在通道侗族自治县**镇侗胞华府小区路边见有一辆新日牌白色电动车仪表盘亮着,便上前尝试发动,发动成功后将电动车盗走停放至双江镇城东内环路。随后,被告人石某某在停车位置附近发现有一辆黑色女士摩托车未拔钥匙,便将该摩托车盗走停放至双江镇城东市场九天家私后面巷子。
2019年11月27日下午,被告人石某某在双江镇侗胞华府小区内见有一辆东方牌黑色女士摩托车未拔钥匙,便将钥匙盗走。次日凌晨,石某某使用该钥匙将摩托车盗走停放至双江镇城东市场九天家私后面巷子。
2019年11月28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石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到案后,石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盗的1辆电动车、2辆摩托车及车辆钥匙被公安机关追回并依法发还被害人。经通道侗族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1辆新日牌白色电动车价值2880元,1辆东方牌黑色女士摩托车价值1600元,以上合计4480元。另有一辆组装摩托车未能鉴定价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车辆销售(保修)登记单、收款收据、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毕某某、邓某某、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指认、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所盗财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智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通道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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