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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516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江西省修水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乡**村**组,暂住于泉州市台商投资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8月,被告人石某某多次到泉州台商投资区**镇**村**号被害人孙某某废品仓库盗走10个大电机、10余个小电机、1个不锈钢桶、2个油泵等物,被盗财物因资料不详,无法鉴定。具体如下:

1.2020年4月至8月,被告人石某某先后10次到上述被害人孙某某的废品仓库盗走10个大电机,而后分别出售到夏某某、韩某某、钮某某等人经营的废品收购站。

2.2020年4月至8月的一天,被告人石某某到上述被害人孙某某的废品仓库盗走1个不锈钢桶,而后出售到夏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

3.2020年4月至8月的一天,被告人石某某到上述被害人孙某某的废品仓库盗走2个油泵,而后出售到夏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

4.2020年4月至8月,被告人石某某多次到上述被害人孙某某的废品仓库盗走10余个小电机等物,而后出售到韩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

2020年8月2日,被告人石某某经惠安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后,自行到该局张坂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微信交易账单截图等;

2.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兰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_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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