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镇**村**组**号。2014年8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4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判决缓刑部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5000元,与原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罚金8000元,2018年10月19日减余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17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13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取证。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13日、3月13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石某某在西安市灞桥区岳家沟村发现村民苏某某家中无人,遂翻墙进入院内,在卧室盗窃现金约2100元、金属项链一条(无发票无实物,未鉴定),后从二楼平台逃离。同年9月5日在西安市未央区新房村被抓获,被告人石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被告人石某某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苏某某陈述;
3.被告人石某某供述;
4.斟验、检查、辩认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入室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旭清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情况说明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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