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26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晋中市太谷区,现住太谷区**乡**村**号,该因涉嫌私藏枪支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私藏枪支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石某某多年来藏匿在家中的枪支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民警查获,经晋中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属于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民用制式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红梅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太谷区**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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