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21〕50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41990********,汉族,中专,户籍地以及现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10月25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7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41991********,汉族,初中,户籍地以及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路**号**单元**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10月25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7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41992********,汉族,中专,户籍地以及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镇**村**街**巷**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10月25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7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宋某某、王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被告人石某某、宋某某、王某某以每人8000元的费用在境外组织偷渡人员的统一联系安排下,以换乘车辆、走路的方式结伙从缅甸偷越国境进入中国。2020年9月30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石某某、宋某某、王某某在景洪市**镇**道处被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档案以及前科查询情况、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石某某、宋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人身检查笔录、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4、同步录音录像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宋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宋某某、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惠
2021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宋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以及律师复印件各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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