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石文翔,外号“农药”,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放火罪,2019年9月10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1日被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5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唐文凤,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放火罪,经新邵县公安局批准,2019年9月20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放火罪,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1日被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1年8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两年;2019年9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新邵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两年。
被告人邹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021975********,汉族,中专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办事处**居委会,住湖南省新邵县坪上镇坪新村。因涉嫌放火罪,2019年9月19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放火罪,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1日被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贩卖毒品于2018年4月26日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文翔、唐文凤、邹某某涉嫌放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20年3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6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唐文凤等三人故意毁坏财物案:
2019年正月,被告人唐文凤与被告人石文翔谈到了唐文凤与新邵县**镇**村现任党支部书记龙某某以及周某某(龙某某之子)的矛盾,商议去龙某某家扔石头砸玻璃、放火烧被害人周某某的车等事项。
2019年8月21日晚上,被告人石文翔独自步行至新邵县**镇**村龙某某家,用石块砸了龙某某家一楼的窗户。约三天后的晚上,石文翔又独自步行至龙某某家,用石块砸了龙某某家一楼的卷闸门。
2019年8月28日左右晚上,被告人石文翔携带一根麻绳和装着汽油的可乐瓶子,独自步行至龙某某家,将汽油倒在距离周某某车辆约4米处的地上后,用麻绳将汽油点燃后离开现场。
2019年9月8日晚上,被告人邹某某住在石文翔家里。凌晨3时许,被告人石文翔要求邹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石文翔去办事。途经湖南省新邵县坪上镇合心村时,石文翔看到在路边停放着的三轮车,要求邹某某停车等待,石文翔就去三轮车内偷了一些汽油,装在一个植物油桶内,又将自己穿着的一件短袖衣服脱下沾了一些汽油并上车。随后邹某某驾驶摩托车将石文翔送至龙某某家附近。石文翔下车步行至龙某某家,将油桶内的汽油倒在龙某某家车库内周某某所有的湘E2****吉利小型客车尾部。石文翔用打火机点燃沾有汽油的衣服后扔在车子尾部,导致该车辆被烧毀。随后邹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石文翔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烧毁车辆损失为81651元。
案发后,唐文凤、石文祥、邹某某分别于2019年9月9日被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12月10日,唐文凤、邹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签订调解协议,唐文凤赔偿周某某6万元,邹某某赔偿周某某1万元,周某某对唐文凤、邹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被烧毁车辆一台(实物未提交,附车辆照片等);
2.书证:车辆照片、扣押决定书、清单、摩托车照片、扣押决定书、清单、头盔、短裤照片、微信转账记录、通话记录、调解协议、谅解书、领条、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
3.证人龙某某、苏某某、钟某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唐文凤、石文翔、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检验报告;
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车辆照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石文翔容留他人吸毒案:
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石文翔容留了唐文凤在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石文翔家里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石文翔容留了邹某某在石文翔家里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9年9月7日,被告人石文翔容留了邹某某在石文翔家里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邹某某、唐文凤的证言;
2、被告人石文翔的供述;
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文翔、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文翔、唐文凤、邹某某故意他人毁坏财物,数额巨大,三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中,石文翔、唐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邹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被告人石文翔、邹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被告人石文翔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石文翔一人犯数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 黎
2020年6月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石文翔、唐文凤、邹某某现羁押在新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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