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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_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19〕127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71971********,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8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3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7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9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2018年12月13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7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住**镇**村**号**门,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5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2月7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8日被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8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住**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2018年12月10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武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61990********,满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住**镇**小区,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2019年1月8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高某某,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17日石某某在丰宁县**镇**村**饭店二楼最东侧房间内开设赌局,先后组织参赌人员20余人,石某某为参赌人员提供场所、赌具、香烟、饮食等并负责联系参赌人员,非法获利20余万元。在**饭店开设赌场期间(2018年4-6月)石某某找来李某某在赌局上放贷,李某某通过放贷的方式非法获利两万余元;2018年7月至9月石某某又找来高某某在赌局上放贷,高某某通过雇佣王某某在赌局上放贷,先后通过现金、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给王某某130余万元,王某某在石某某开设的赌场上放贷,高某某从中非法获利十万余元,王某某非法获利一万余元;武某某负责伺候局子联系参赌人员赌博,为参赌人员提供生活服务,并帮助石某某从赌场中抽水,石某某支付给武某某费用,武某某非法获利一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开设赌场纠集多人参与赌博;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高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武某某组织多人参与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石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高某某,武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伟

2019年6月5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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