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1********253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人,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段某某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由贵池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池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3********641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由贵池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池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石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5********241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人,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乡**村**号。被告人石某某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由贵池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池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文广,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池州市贵池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2********685X,汉族,初中文化,杭州市**服饰有限公司工人,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镇**村委会**号,现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路**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犯有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由贵池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池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01********015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人,户籍地及现住址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镇***社区**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由贵池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池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善萌,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池州市贵池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3********005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人,户籍地及现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县**镇**街**委**组。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由贵池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池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左俊生,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池州市贵池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等六人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贵池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10月18日改变管辖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段某某、石某某、王某某、孙某某、赵某某、张某某通过盗墓QQ群相识,王某某邀约段某某等五人来到芜湖市南陵县丫山村、池州市青阳县将军湖附近盗掘古墓葬,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7月3日晚,被告人段某某、王某某、石某某、孙某某、张某某、赵某某来到芜湖市南陵县何湾镇丫山村S463(原X070县道)省道29公里路碑北侧山上,利用洋镐、探测针、铲、铁锹、探测器等工具在该山北纬30°49′16.78″,东经118°1′23.25″,海拔80米处盗掘一座古墓葬,墓碑上刻有“道光三十二年”字样。经安徽省文物鉴定站鉴定:该处墓葬为清代古墓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二、2019年7月4日,被告人段某某、王某某、石某某、孙某某、张某某、赵某某来到芜湖市南陵县何湾镇丫山村S463(原X070县道)省道29公里路碑西北侧山上,利用洋镐、探测针、铲、铁锹、探测器等工具,在该山上北纬30°48′54.18″,东经118°1′12.55″,海拔80米位置盗掘两座墓葬。其中北侧墓碑上刻有“皇清显妣孙母苏氏孺人之墓”、“大清道光四年润七月吉日”字样,南侧墓碑上刻有“显妣□母汪氏孺人之墓”、“嘉庆乙卯年”字样,经安徽省文物鉴定站鉴定:该处两座墓葬为清代古墓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三、2019年7月4日,被告人段某某、王某某、石某某、孙某某、张某某、赵某某来到芜湖市南陵县何湾镇丫山村S463(原X070县道)省道29公里路碑南侧山上,利用洋镐、探测针、铲、铁锹、探测器等作案工具在该山上北纬30°48′43.15″,东经118°1′34.4″,海拔70米处盗掘一座古墓葬,墓碑上刻有“清故显考太学生孙讳国,妣孙门章氏孺人”、“光绪十五年”字样,盗得铜钱一枚,经安徽省文物鉴定站鉴定:该处墓葬为清代墓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铜钱系乾隆通宝,属一般文物。
四、2019年7月6日晚,被告人石某某、段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孙某某来到池州市青阳县将军湖风景区029县道39KM处西南侧后山,利用洋镐、探测针、铲、铁锹、探测器等作案工具在该后山北纬30°29′33.15″、东经117°52′50.39″、海拔160米处盗掘“□氏”墓葬,经安徽省文物鉴定站鉴定:该处墓葬为明末清初时期的古墓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五、2019年7月7日晚,被告人石某某、段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孙某某来到池州市青阳县将军湖风景区029县道39KM处西南侧后山,利用洋镐、探测针、铲、铁锹、探测器等作案工具在该后山北纬30°29′32″、东经117°52′50″、海拔140米盗掘“徐公”墓葬,经安徽省文物鉴定站鉴定:该处墓葬为清代时期的古墓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六、2019年7月7日晚,被告人石某某、段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孙某某来到池州市青阳县将军湖风景区029县道39KM处西南侧后山北纬30°29′31.30″、东经117°52′50.75″、海拔160米盗掘“諸公”墓葬,经安徽省文物鉴定站鉴定:该处墓葬为清代时期的古墓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2019年7月8日,被告人段某某、王某某、石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在墩上街道观音茅棚附近被抓获到案,同年7月25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杭州造寸服饰有限公司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人口信息查询记录、前科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释某某、舒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段某某、王某某、石某某、孙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省文物鉴定站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王某某、石某某、孙某某、赵某某、张某某违反文物保护法律的规定,未经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六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被告人段某某、王某某、石某某、孙某某、赵某某、张某某无前科,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段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石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秀珍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王某某、石某某、孙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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