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7********231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雷牙镇**村,住该村,农民。2009年7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白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18年4月9日石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19年4月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洛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洛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1月7日被洛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361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李寨镇**村,住洛川县凤栖镇**村,经营废品收购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洛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洛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洛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王某某,女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0********602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史官镇**村,住白水县史官镇,经营废品收购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洛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洛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洛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8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到渭南市白水县史官镇**村将刘某甲家果园内停放的刘某甲的电动三轮车盗走,后骑该电动三轮车至白水县再生资源回收市场以4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甲,所得赃款挥霍殆尽。经认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200元。
二、2019年8月 28日,被告人石某某到杨舒乡**村靳某某家果园,将果园内停着的靳某某的电动三轮车盗走,车厢上有六筐苹果,石某某行到洛川县交口河镇**村时将六筐苹果以260元钱的价格卖掉,随后将电动三轮车骑到洛川县凤栖镇**村废品收购站以70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某,所得赃款挥霍殆尽。经认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640元。
三、2019年9月3日13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到洛川县黄章乡**村,发现安某某家里大门开着,门洞子停了两辆电动三轮车,钥匙在车上插着,石某某喊了一声没有人回应,石某某就偷偷骑走了其中一辆安某某的电动三轮车,到洛川县城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冯某某,所得赃款挥霍殆尽。经认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100元。
四、2019年9月5日8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在富县吉子现乡打工时路过**村王某甲家果园,发现果园地头停着一辆电动三轮车,钥匙在车上插着,石某某将王某甲的电动三轮车偷走骑到洛川县凤栖镇**村废品收购站以4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赵某某,所得赃款挥霍殆尽。经认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110元。
五、2019年9月9日6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在富县吉子现乡**村路过霍某某家果园时,发现果园地头停着一辆燃油三轮车,钥匙在车上插着,石某某将霍某某的燃油三轮车偷偷骑走,到洛川县凤栖镇**村废品收购站以4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赵某某,所得赃款挥霍殆尽。经认定,该燃油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380元。
六、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石某某到洛川县石头镇**村一组成某甲家果园,发现果园地头停着一辆电动三轮车,钥匙在车上插着,被告人石某某趁其不备将成某甲的电动三轮车偷走,次日将该电动三轮车骑至洛川县土基镇土基街道,以1100元钱的价格卖给王某乙,所得赃款挥霍殆尽。经认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760元。
七、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石某某从梁家山骑着被害人成某甲的电动三轮车路过土基镇**村胡某某家果园时,看见果园地头停着一辆电动三轮车,钥匙放在车座下,被告人石某某就将胡某某的电动三轮车车头架在偷来的电动三轮车车厢后,骑到洛川县土基镇将从**村偷来的电动三轮车以8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丙,所得赃款挥霍殆尽。经认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820元。
八、2019年9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到**行政村,经过周某某家果园时看见地头停着一辆电动三轮车,钥匙在车上插着,石某某就将周某某的电动三轮车偷偷骑到白水县史官镇废品收购站以23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王某某,所得赃款挥霍殆尽。经认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4370元。
九、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石某某在洛川县石头镇经过成某乙家果园时看见地头停着一辆电动三轮车,钥匙在车上插着,被告人石某某将成某乙的电动三轮车偷骑到洛川县秦关乡以13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乙,所得赃款挥霍殆尽。经认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940元。
十、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石某某在朱牛乡**村经过王某丁家果园时看见地头停着一辆电动三轮车,钥匙在车上插着,被告人石某某遂将王某丁的电动三轮车偷走,骑到白水县北塬镇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种某某,所得赃款挥霍殆尽。经认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3760元。
十一、2019年9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在洛川县土基镇**村刘某乙果园内看见一辆电动三轮车,钥匙在车上插着,石某某遂将该电动三轮车偷偷骑走,并将该电动三轮车骑到白水县史官镇**村三社废品收购站以21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王某某,所得赃款挥霍殆尽。经认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4140元。
十二、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石某某在洛川县老庙镇**村经过张某甲家果园时看见地头停着一辆电动三轮车,钥匙在车上插着,被告人石某某岁将张某甲的电动三轮车偷走,骑到洛川县老庙镇老庙街道以1300元的价格卖给郑某某,所得赃款挥霍殆尽。经认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845元。
十三、2019年10月2日12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到洛川县石头镇**村三组,将方某某家果园内的张某乙的电动三轮车盗走,后逃离不久被方某某夫妇当场拦截并报警。经认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435元。
以上被盗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357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
案件照片。
二、书证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户籍证明;
3、归案经过;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5、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方某某、成某甲等人的陈述。
四、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1、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五、证人证言
证人冯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六、检查、辨认笔录
1、刑事现场辨认笔录;
2、人身安全检查笔录。
七、鉴定意见
洛价认字【2019】31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石某某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通过收购隐瞒被盗物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系累犯、坦白,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系坦白,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决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予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宇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洛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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