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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等6人强迫交易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办事处**社区****-*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20年1月17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释放并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3月13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3日经本院决定释放并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办事处**社区**组**-*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释放并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3月13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3日经本院决定释放并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办事处**社区***组**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释放并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办事处**社区**组**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释放并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丁,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办事处**社区**组**-*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释放并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办事处**社区***组**号附*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释放并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丁、付某某、石某某、石某丙、石某乙、石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罪,于2020年3月1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石某某组织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石某丙、石某丁、付某某等人通过事先商量后到被害人张某某负责的**铁路**社区路段土石方工地进行堵工,以老百姓土地被国家征收没有生活来源为由,要求张某某将土石方拿给石某某等人运输,张某某工地被石某某等人多次堵工,持续一个月左右,导致不能正常施工。后由**社区支书石某戊、主任石某己帮忙协调,张某某被迫同意将土石方工程承包给石某某等人成立的***劳务公司。合同签订后,石某某等人成立的劳务公司并未实际施工,而是安排石某丙、朱定学、付某某、石朝勇、石明勇等人到张某某工地登记运输土石方车辆数,从中收取每车管理费75元。该工程结束后张某某共计支付石某某等人22万余元,其中**社区从中抽取3万元作为管理费,其余部分石某某用于支付石某丙、朱某某、付某某、石某庚等人工资,目前还剩7万余元由石某丙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谅解书、运输车辆登记情况表、土石方运输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辛、石某戊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石某某、石某甲、石某乙、石某丙、石某丁、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石某甲、石某乙、石某丙、石某丁、付某某以堵工方式强揽土石方工程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石某某、石某甲石某乙、石某丙、石某丁、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李晓悦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在家候审,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办事处**社区**组**-*号,联系电话136****3947;

被告人石某甲现在家候审,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办事处**社区**组**-*号,联系电话189****1539;

被告人石某乙现在家候审,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办事处**社区***组**号,联系电话189****7785;

被告人石某丙现在家候审,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办事处**社区**组**号,联系电话:181****9888;

被告人石某丁现在家候审,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办事处**社区**组**-*号,联系电话159****7488;

被告人付某某现在家候审,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办事处**社区***组**号附*号,联系电话130****4455。

2.侦查卷4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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