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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二部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石某某,女,196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211960********,汉族,小学四年级文化程度,农民,山东省青州市人,现住青州市****小区。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石某某以“民间互助理财项目”(后更名为“****分享平台”)的名义对外宣传,要求参加者缴纳49800元即可获得入会(项目)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现已查明,被告人石某某通过宣传、介绍赵某某、王某某等人入会,直接或间接介绍共计一百二十余人参与该“民间互助理财项目”,并从中挣取提成奖励,层级达三级以上。

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退缴非法所得434000元,暂扣于青州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

1、书证,到案经过、青州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民间互助理财》项目宣传资料复印件一宗、传销树状网盘表复印件多份、银行交易明细一宗、办案说明、人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民间互助理财项目”的名义,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有自首情节,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路浩亮

2020年8月19日

附项:1.被告人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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