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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叠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11978********,锡伯族,辽宁省铁岭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铁岭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8月9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执行。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退回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3月,被告人石某某自称经“李某某”介绍,从辽宁省铁岭市到桂林市临桂区从事以“移民经济”为名的传销活动。该传销活动的经营模式如下:缴纳产品申购费便获得加入资格,第一份为人民币3800元,从第二份起每份为人民币3300元。加入后可介绍他人加入,将其发展成为自己的下线(每个参加人员最多只能发展三个直接下线),下线购买的产品份额可累计到上线名下,上线人员则依据层级按固定比例从申购费中获得非法收益。该传销组织通过“五级三晋”制进行管理:根据组织成员及其下线申购的份额和发展情况不同,将组织成员进行层级排位,并规定低级别晋升高级别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所谓“五级”,就是根据参加者及其下线申购的份额将参加人员分为业务员(累计1—2份、E级)、业务组长(累计3—9份、D级)、业务主任(累计10—64份、C级)、业务经理(累计65—599份、B级)、高级业务员(累计600份以上A级)五个级别。所谓“三晋”,就是低级别晋升高级别的三种方法,即业务主任以下晋升为业务主任级别累计份额要达到10份,业务主任级别晋升为业务经理级别累计份额要达到65份,业务经理级别晋升为高级业务员级别累计份额要达到600份以上。

被告人石某某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桂林分行开立账号(21032182012********、21032185010********)并申请办理尾号为55**、65**、68**工行卡。被告人石某某缴纳人民币33500元申购10份产品份额加入该传销组织,后发展了程某某等70余名下线,为该传销组织的高级业务员,在传销组织中负责收取新人缴纳的申购款、发放传销人员的提成(工资)等管理职责。2015年4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石某某通过上列工行账户成批次向60余人转账支付提成(工资)共计人民币168万余元。在从事传销活动期间,被告人石某某非法获利约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自画传销体系图、石某某工行卡的开户信息、石某某银行账户收到他人转账资金汇总表、石某某工资下线交易记录、中国工商银行的支取凭证、石某某工行卡i2图、工资计算表(分配表)、石某某中国工商银行、桂林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明细、专项审计报告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于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组织、领导以“移民经济”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邓期樑

2020年5月11日

附:

1.​ 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 公安卷三册、检察卷一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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