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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组织、领导传销罪)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石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队**号,现住原籍。2018年10月13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3日被涿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于2019年9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9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第一次补查后重报。我院于2019年1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1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第二次补查后重报。我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石某某以“万元购车”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11000元费用可获得会员资格,若参加者再找到两个人注册会员形成三户联保,便可以提一辆首付一万五千元至一万八千元的车。会员发展到三层以后每多一层被告人石某某会给其5000元的层奖,每多一人给100元的点位奖。若会员发展到四层人数达到十个人就有权开设报单中心,报单中心每发展一人新会员被告人石某某会给此报单中心提一千元。通过以上方式该传销体系共组成七个层级,参与人员达100人左右,被告人石某某收取参加者钱款共计9190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以及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万元购车”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莉莉

(院印)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住保定市满城区**镇**村**队**号,联系方式:15175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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