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81198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湖北省黄石市**,住深圳市南山区**路**村**号**,无业。因盗窃嫌疑,于2018年12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住深圳市宝安区**路**栋**,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法人。因盗窃嫌疑,于2018年12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石某某于2018年3月入职深圳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软件园**)任仓管员,负责仓库物料管理、收发盘点、单据保管、安全管理等工作。2018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石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八次将公司仓库内集成电路芯片型号RK3288共计500片、型号RK3399共计600片私自拿走,并卖予从事电子辅料销售和回收的被告人林某甲,被告人石某某获利人民币四万余元。被告人林某甲明知被告人石某某销售的集成电路芯片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并在华强北随机转售给他人获利。
经鉴定,涉案500片型号RK3288的集成电路芯片价值人民币40045元,600片型号为RK3399的集成电路芯片价值人民币99000元。
被告人石某某于2018年12月11日在深圳市南山区塘朗村**房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林某甲于2018年12月12日在深圳市宝安区凤凰岗路中熙香缤山花园**房被民警抓获。
2019年1月4日,被告人林某甲家属代为赔偿被害公司人民币 12万元,被告人林某甲、石某某均取得被害公司刑事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芯片样品(实物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被害公司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进货出库流程表、库存盘点表、送货单、发货单、进仓单、增值税发票、损失清单、被告人石某某劳动合同、工作说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谅解书、收条、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施某某、王某某、林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公司委托人钟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石某某、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林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倩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石某某联系电话135*******,林某甲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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