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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职务侵占案)(公开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二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住兰陵县******号,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同年10月26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石某某与上海明**有限公司签订《车辆融资租赁业务合作协议》,约定石某某为该公司提供客户,由公司审核后向客户发放贷款,协议中未约定石某某可代收贷款,但该公司对客户委托任何第三方或个人将借款汇至其账户中,均予以认可。被告人石某某自2017年以来,利用熟知客户信息、客户对其信任等的职务便利,以帮助客户还款为由,让孙某某、葛某某、张某某三人将未还贷款一次性或分每月转给自己,其中石某某只帮助葛某某还款四期,其余均未用于还款,而是用于其自己公司开支。其中石某某未还孙某某贷款3万元,未还葛某某贷款15970元,未还张某某贷款41260元,以上共计872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证人崔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石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东

检察官助理:刘笑笑

(院印)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兰陵县**镇**村,联系电话:1318148****;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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