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铜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7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街道**路**号**号, 2019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 2019年10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和林某某(另案处理)、胡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罗某某等江门市蓬江区**镇**KTV的员工在**市场吃宵夜。该**KTV另一名员工某某丙误以为其前男友刘某某在江门市蓬江区**广场和他人发生打架,于是将该情况电话告知**KTV老板金某某,随后,金某某开车到某某丙的宿舍搭载某某丙前往**广场,途中金某某微信联系了胡某某、林某某,叫他们全部过去**广场。当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和胡某某、林某某、王某某、罗某某等人分别乘坐两辆汽车到达**广场,见到金某某、某某丙、刘某某、李某某及一名穿白色衣服的男子,林某某先去殴打那名穿白色衣服的男子,后被告人石某某和胡某某、王某某也一起加入殴打那名穿白色衣服的男子。被告人石某某和胡某某、林某某、王某某等人打完准备离开时,因被害人李某某说了一句报复威胁的话,林某某率先冲向被害人李某某,被告人石某某和胡某某、王某某等人亦随后冲向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持路边捡到的一个啤酒瓶砸向被害人李某某的头部,造成被害人李某某头部出血受伤,2019年4月24日被害人李某某因医治无效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符合因钝器致重型颅脑外伤,后继发肺部感染,多脏器衰竭死亡。被害人李某某因钝器所致的重型颅脑外伤为根本死因,外伤后住院期间继发肺部感染、营养不良可加速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入院记录、诊断报告、手术记录单、医疗收费票据、入职表、人口信息、在逃人员登记表、微信信息截图、电子证物检查笔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林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金某某、某某丙、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积极参与聚众斗殴,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珊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3份、案卷10册、光盘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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