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子检诉刑诉〔2019〕95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831975********,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现住肥城市**街道办事处**院**号楼**单元**。该石2019年7月5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肥城市公安局抓获,临时羁押于肥城市看守所,同年7月9日被子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8日,子洲县公安局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子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初,被告人石某某与黄某某协商,由石某某注册成立一家公司,后由黄某某帮助石某某银行贷款, 2018年7月6日,石某某在子洲县工商局注册成立了子洲县**轴承有限公司, 其本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为财务人员;石某某又从子洲县税务局申请领购了发票号码为097867**-****674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交于黄某某;后子洲县**轴承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从上游企业梁山**新能源有限公司购买被国家税务总局列为失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作为公司的进项,后又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向下游企业临清市**轴承有限公司开具发票号码为097867**-****6745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向临清市**轴承有限公司开具发票号码为097867**-****6745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此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共涉及金额2473137.93元,税额395702.07元,价税合计28688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故意违反发票开具管理的规定,没有经营活动而虚开增值税发票,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子洲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海波
2019年11月14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子洲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电子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