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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6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诸暨市**街道**社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石某某结识杨某甲(另案处理),得知可以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二人商谋由被告人石某某介绍受票企业给杨某甲,再由杨某甲联系开票方,为受票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石某某获得价税合计0.2%左右的好处费。2016年11月至2017年8月间,被告人石某某先后介绍**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等二家企业从**纺织品有限公司等处虚受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108份,票面价税合计金额12558376.5元,共计税额1824721.39元,被告人石某某个人获利2万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间,**有限公司的杨某乙(另案处理)经被告人石某某介绍,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受**纺织品有限公司、**纺织品有限公司、**纺织有限公司、**纺织品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0份,票面价税合计金额11636832元,合计税额1690821.77元。**有限公司将上述发票向诸暨市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税款。

2.2017年6月至同年8月间,**有限公司的朱某某(另案处理)经被告人石某某介绍,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受**纺织品有限公司、**纺织品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8份,票面价税合计金额921544.5元,合计税额133899.62元。**有限公司将上述发票向诸暨市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税款,后又作进项转出补缴了相应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税务部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统计表,接受证据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银行交易记录,缴税付款凭证,暂扣款凭证,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石某某及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石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号码:137********;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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