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8〕1795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6197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甘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镇**街**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2018年4月1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5月2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至同年9月9日;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石某某利用代理甘肃**商贸有限公司账务的便利,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不知情且不存在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以甘肃**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为被告人石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甘肃**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张,为兰州**设备安装销售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为兰州**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专用2张,为甘肃**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专用4张,上述1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人民币144834.19元,均已进行抵扣。破案后,被告人石某某未补缴税款。
2.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石某某在甘肃**商贸有限公司与甘肃**木制品有限公司、甘肃**商贸有限公司、兰州**科技有限公司、甘肃**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科贸有限公司没有实际经营活动且上述5家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代理账务的便利,以上述5家公司的名义向甘肃**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2 张,增值税税额共计人民币212432.22 元,均已进行抵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举报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说明、银行流水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书、司法会计鉴定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东
书记员:王煜轩
2018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1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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