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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石**,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2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现住福建省云霄县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南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0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5日被南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6日至2月19日期间,被告人石**趁全国疫情缺口罩之际,通过微信群、朋友圈散布卖口罩假信息,取得微信好友信任后就以购买口罩需要先交付定金为由进行诈骗,共骗取他人财产共计人民币13740元。具体如下:

1.2020年2月9日至2月10日,合计诈骗陈某某人民币9300元。

2.2020年2月10日,诈骗周才宇人民币120元。

3.2020年2月9日,诈骗沈细妹人民币120元。

4.2020年2月9日,诈骗沈秀佳人民币250元。

5.2020年2月14日至2月16日,合计诈骗吴丽惠人民币1850元。

6.2020年2月17日,诈骗杨奋结人民币1900元。

7.2020年2月10日,诈骗刘宝珍人民币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平和县、云霄县、诏安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石**手机提取笔录、被害人提供的手机截图、转账记录、被害人出具的退款领条等书证;2.被告人石**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某某等7人的陈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虚构出售口罩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合计人民币137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建强

检察官助理:王炜程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石**现羁押在南靖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壹册;

3、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五)依法严惩诈骗、聚众哄抢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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