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岷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以来,被告人石某某冒充女性通过58同城交友帖子、“探探”交友软件搜索附近的人,添加男性为微信好友后与对方“谈对象”,以给家人看病、交房租、给朋友还钱、买化妆品、修手机等理由骗取徐某某3600.85元、蒋某某9265.4元、包某某2112.8元、史某某1964.8元、梅某某131.4元、邢某某418.34元、年某某342元,共计人民币17835.59元。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某退还被害人蒋某某926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蒋某某、包某某、梅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通过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胜民
2020年6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甘肃省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换押证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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