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三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6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本市普陀区**村**号**室,在沪无固定住所。1998年1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后于同年2月26日弃保潜逃。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该局刑事拘留,同月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以合同诈骗罪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2月10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7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石某某结识被害人苏某某后,虚构共同投资经营红酒生意的假象,并以苏某某出资,其负责进货、销售的经营模式与苏某某达成合作协议。后被告人石某某以需进货资金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苏某某共计人民币8.8万元,后将赃款用于个人挥霍。在苏某某催讨下,被告人石某某将一条铂金项链交予抵债。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某亲属代为偿还人民币1万元。
1998年1月23日,被告人石某某被苏某某抓获后送至派出所,后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又弃保潜逃。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石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人陈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还款计划;铂金项链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和工作情况;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及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予以证明。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婧宏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出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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