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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362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4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镇**村**号,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号楼**单元**室,无业。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石某某多次通过以给公司顶任务、投资理财、认证支付宝内部理财名额为由,骗取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共计57万余元,用于个人消费,分述如下:

2018年10月,被告人石某某以帮丁某某还欠款为由,骗取人民币16000元。

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石某某以帮肖某投资理财为由,利用肖某的手机转账、贷款,共计骗取人民币40006元。

2018年11月7日,被告人石某某以帮张瑶的信用卡提额为由,利用张某手机在“马上金融”网贷平台贷款,骗取张某人民币6700元。案发后已偿还。

2019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石某某以给公司顶任务等名义,多次使用张某甲的支付宝、信用卡套现、办理网上贷款,共计骗取人民币27.3万元。

2019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石某某以帮助张某乙养卡为由,利用张某乙的手机转账、贷款,共计骗取人民币20余万元。

2019年5月7日,被告人石某某以让张某丙帮其姐姐张某乙认证为由,利用张丹的手机在网贷平台贷款,骗取人民币28100元。

2019年6月4日,被告人石某某以认证支付宝内部理财名额为由,利用刘某的手机花呗套现,骗取人民币149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辨认笔录;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春芳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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