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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诈骗案)_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77********,汉族,农民,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山阳县,住山阳县**镇**社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山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5月至9月,被告人石某某以其可以帮忙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为由,先后多次骗取山阳县**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张某甲现金共3万元、盆景景观树两棵(价值1.6万元)。

案发后,石某某于2019年9月上旬向张某甲退还现金4.6万元。

2.2014年7、8月份,被告人石某某与在山阳县**镇欲开办重晶石矿的吉林籍商人张某乙相识。2014年10月至2015年期间,石某某以其可以帮忙办理采矿许可证、林业手续、安监手续及建厂动力电手续等为由,先后多次骗取张某乙现金共33万元。

案发后,石某某妻子朱某某于2019年9月份向公安机关退还现金3万元,公安机关将3万元向张某乙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记录、微信转款记录截图、邮储银行业务凭单、盆景景观树购买发票、扣押及发还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张某丙、武某某、刘某某、吕某某、杨某某、袁某某、吴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拍摄录音录像视频光盘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37.6万元,案发后退还现金7.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京

                                 2020年5月12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山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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