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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058号

               

被告人石某某,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200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纳雍县**乡**村**组。被告人石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石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石某某于2017年12月在河北省沧州市加入电信诈骗组织“香港新肤雅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后该公司将据点搬迁至河北省定州市,该组织自上而下分别设有“总经理”、“经理”、“大主任”、“小主任”(又称寝室长)、“主管”、“业务员”等职务。该组织业务员冒充女性利用微信、QQ聊天,以谈恋爱的名义骗取男性被害人的信任,之后虚构“生病需要医药费”“没钱吃饭”“没有路费过来见面”等事实,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等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并将诈骗所得以“每日生活费”、“化妆品加套额度”等名义上交公司。

被告人石某某作为业务员,于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采用上述方式共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10439元。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石某某在河北省定州市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账单详情、扣押清单、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路某某、侯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加入电信诈骗组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晓伟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取保候审于贵州省纳雍县**乡**村**组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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