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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583号 

  被告人石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112001********,汉族,中专文化,案发前在山东省临沂市**医院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20年7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本院于2020年9月4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告人石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自己有额温枪货源的信息,王某甲便加了石某某的微信和其联系,刘某某也通过微信认识了石某某。之后,石某某谎称自己有大量的额温枪货源,可以和王某甲、刘某某合作赚钱,让王某甲、刘某某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在深圳市寻找买家。

1、2020年4月23日左右,被害人王某乙通过公司员工认识了刘某某,称要购买20万个额温枪探头,每个650元,后经联系,被告人石某某称要100万元人民币的定金。2020年4月24日,王某乙分三次转给王某甲共计100万元,王某甲分两次将100万元转入石某某的农业银行卡(62284******3375)内。

2、2020年4月23日,被害人方某某通过朋友认识了刘某某,想要向其购买额温枪,经协商,被告人石某某、刘某某要求方某某先转账20万元,才能给其提供额温枪,随后,方某某将20万元转入石某某的农业银行卡(62284******3375)内。

被告人石某某在收到货款后,以各种理由推脱,并将货款用于购买车辆及个人消费。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石某某主动到深圳市公安局共乐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转账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石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疫情防护期间,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石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八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新强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06******、18315******。

2.案卷材料三卷、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4.无其它涉案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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