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公刑诉〔2019〕602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00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路**号**花园**幢**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石某某以能够帮被害人李某某缴纳职工社保金为由,在漳州市芗城区**镇**村连续四年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委托缴交的社保金共计人民币19559元;2019年4月,被告人石某某以能够帮被害人张某某的家人办理职工医保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委托缴交的医保费共计人民币3780元。
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损失,并取得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陈述;3.被告人石某某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燕斌
代理检察员:刘朴兴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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