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021979********(重户:2308031979********),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住该市**区**社区,无业。2013年7月24日因诈骗罪被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民和县公安局网上拘逃,2019年11月6日被黑龙江伊春市带岭分局刑侦大队抓获后被民和县公安局押解归案,2019年11月17日被民和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民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
本案由民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因证据不足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0月份,被告人石某某和被害人田某某相识并恋爱,期间被告人石某某谎称其在青海省民和县投资开发地下商城项目、在黑龙江省**市开采煤矿,以此博取田某某信任。2016年10月28日石某某虚构其在黑龙江**市所开煤矿发生矿难,政府冻结其财产,以处理矿难需要资金为由,多次骗取田某某钱财,共计人民币87888.27元,经被害人多次催要石某某在案发前返还9221元,至今尚有78667.27元未归还。
2.2018年1月份,被告人石某某经其女朋友马某甲介绍与被害人冶某某认识,后石某某以其在北京火车站经营休息间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用伪造的民和县川口镇明达小区房屋房产证作抵押多次骗取被害人冶某某钱款总计492110元,案发前返还给被害人3500元,至今有488610元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房产证一本、华为mate20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交易明细、银行转账记录等;3.证人张某某、马某甲、马某乙等人证言;4.被害人冶某某、田某某陈述;5.被告人石某某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证据之间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指控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567277.27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冶秀兰
检察官助理:张相鹏
2020年4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民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11张。
3.物证:房产证一本、华为mate20手机一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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