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石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78********,彝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镇**村委**村**号。因犯绑架罪于2011年4月28日被弥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19日、11月1日二次退回弥勒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分别于同年9月19日、12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三次延长办案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被告人石某某虚构其有一户一表集抄改造项目的事实,以签订劳务分包协议分包项目给常某某做为由,骗取了常某某100000元的工程保证金。

被告人石某某及其家属已退还常某某100000元,并得到常某某的谅解。

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劳务分包协议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师建伟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